欢迎来到 贵州源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人: 贵州源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6-06-03 11:43:30浏览:519 次
甲方(出租方):贵州源和新能源科司技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 91520111MAAJP5K34H
法人代表:刘洋, 曾成
联系电话:19129546822
乙方(承租方):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汽车及甲方为乙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车辆
车辆品牌/型号:极狐阿尔法T653S
车牌号:贵AD00110
发动机号:SD60AL10281129
车架号:LNBMCB4K9LZ011291
颜色:银色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二 年,自 年 月19日至2028年 月 日, 二 年期满后支付完合同内所有租金,过户给乙方。
第三条 保证金、租金及支付
1、本合同所涉租赁车辆,每辆车的定金、服务费为人民币:18000.00 (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含GPS。
2、费用标准,车辆总价为人民币:98000.00(元)(大写:玖万捌仟元整)
每辆车租金人民币2500元/月(含全部租赁期),(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3、尾款:租期结束一个月内,乙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免购置税,自己上牌保险5000左右,个人团队可以对接。
|
车型 |
车架号 |
保证金 (元/台) |
租金标准 (元/月) |
期数 (月) |
租金总额 (元/台) |
尾款 (元/台) |
总价款 (元/台) |
|
αT 653S |
LNBMCB4K9LZ011291 |
18000 |
2500 |
24 |
60000 |
20000 |
98000 |
|
合计:98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 |
|||||||
4、费用支付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全部首付、定金和服务费。
(2)租金:按月度预付,以一个月度为一个支付周期,按实际提车数量于车辆交付之日前支付首期租金,后续租金于前一个支付周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支付。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提取车辆的,首期租金不予退还。
(3)甲方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贵州源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宇支行
账号:820000000004253970

第四条 费用承担
1、甲方向乙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首付定金租赁服务费和相关费用。
2、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为其提供租赁服务,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退还已缴纳的任何费用与定金。
3、乙方租赁车辆期间,出现任何事故均与甲方无关,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事故处理,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因此被起诉到法院,则由乙方负责承担除保险公司应承担部分外一切
责任,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租赁车辆所有权及转移

1、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及号牌的所有权归甲方,甲方依法对该租赁车辆及号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租赁车辆及号牌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由甲方保管。
2、乙方租赁期限届满且租赁期间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依约将租赁车辆及号牌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合同期满后,定金作为车价首付款进行抵扣,过户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车辆保险
1、合同自签订1日内,乙方按要求办理车辆保险手续,交通强制保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司乘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该租赁车辆。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汽车租赁服务费,定金及其他费用。
2、有权在每一台租赁车辆安装GPS监控系统。
3、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调查,如调查核实因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系虚假或部分虚假取得甲方信任从而租赁车辆的,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有权决定终止本合同,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的资料及征信情况,经甲方调查核实并符合汽车租赁条件,乙方在缴纳汽车租赁服务费、押金及相关费用后,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2、乙方有提供真实资信资料的义务。
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且不因租赁车辆发生被盗、被抢等意外事件而例外。
4、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汽车租赁服务费等费用。
5、租赁期间,乙方应善意使用车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应甲方要求将租赁车辆交还甲方。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车辆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租赁车辆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并保护租赁车辆不受任何侵害。
7、租赁车辆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8、乙方应经常对车辆进行充电,仪表显示剩余存电量低于30公里的电量时必须按照车辆用户手册和乙方要求对车辆进行充电,充电时必须使用该租赁车辆的原配充电电缆及转换接头,因未按照上述要求充电或操作不当引起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该租赁车辆经技术部门鉴定为电池过充过放导致的电池电芯损坏,乙方应自行承担赔偿修复责任及费用。
9、乙方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对他人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以及对他人财产损毁产生的赔偿费用等,在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合同进行赔偿后,不足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若出现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租赁车辆贬值的,乙方不能退租,租赁车辆贬值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在车辆使用期间所有的事故必须报给甲方,由甲方指定维修站点,事故伤及到三电系统的必须到甲方指定的站点或4S店维修,伤及到外观件的必须报备给甲方。
10、 乙方因交通事故出险(通过保险理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次年保费的上浮额度。
11、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车辆的设备及部件等。
1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租赁车辆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电费、过路费、保养费、维修费、停车费、违法用车的罚款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遵守和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对应违约费用。
2、如乙方提前支付剩余所有租金,甲方可提前交付车辆,办理过户手续。
3、若乙方因故要求退租,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且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办理退租手续,定金、首付款和服务费不予退还,本合同终止。
4、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双方一致同意:如任何车辆发生任意一期逾期支付违约情形的,以乙方最早发生逾期之日起算的违约天数为准,计算各期应付的违约金,最长不超过180日)。乙方应于10日内付清逾期款项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若乙方超过10日仍未支付逾期款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交还租赁车辆,若乙方不配合处理车辆在租赁期间产生的违章罚分/罚款、车辆维修等事项,同时不配合退还车辆,对于乙方在甲方账户的车辆定金及已付租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解决的,双方均可提交所在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宾阳街道
